关于改进博士学位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 ||||||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研〔2007〕20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博士学位 申请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能,同时确保学位审批的权威性,特制定《关于改进博士学位申请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改进博士学位申请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随着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的扩大,学位申请的审批工作量也随之不断增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能,同时确保学位审批的权威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申请博士学位采取重点审议和一般审议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一般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做简单介绍。 重点审议:对学位申请人情况做详细介绍。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重点审议: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认为优秀学位论文的; 2.论文评审结果中出现“不认同”或“D”或“基本达到”或“未达到”或“修改再审后答辩”或“不建议答辩”的; 3.论文评审结果中出现“修改后答辩”的是否进行重点审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4.形式审查学位论文篇幅、撰写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5.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满足“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 6.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8.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点审议的。 重点审议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重点审议比例一般不低于申请学位者总数的20%。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4月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