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 | ||||||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研〔2009〕78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 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的要求,经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的要求,确保人才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本学科领域高影响因子期刊的界定 理工类博士研究生若已在SCI收录源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且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高影响因子的期刊上,则认可为满足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完成的学术成果条件。 本学科领域的高影响因子期刊目录参照校《科技奖励实施办法》(校科〔2009〕2号)中规定的A类与B类刊物执行,具体期刊目录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有利于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鼓励创新的原则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2.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要求的规定 对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其申请博士学位时学术成果的数量要求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校研〔2008〕98号)执行。 鉴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在申请博士学位时,其学术成果中至少有一篇论文须以华东理工大学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和论文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需标注为华东理工大学。 其它认可的学术成果包括:1)单位署名和研究生身份署名包含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含联合培养双方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2)单位署名包含华东理工大学的授权或公开的发明专利。上述成果的单位署名次序以双方贡献度为准。 本规定作为《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校研〔2008〕98号)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