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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办法及评审委员会名单公示

发布者: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作者:摄影:来源:社会学院发布时间:2014-09-15浏览次数:252

   

社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印发的《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面向全院全日制研究生。委培生、MPA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学校下达我院的指标为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已通过中期检查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且专业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5. 科研能力及成果显著,有公开发表的论文(要求申请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论文以CSSCI为首选,其次为核心期刊,最后为普通刊物文章发表;在读阶段,有与专业相关的调研经历;

6. 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第六条 在校期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在校期间违纪受处分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2、超出正常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3、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4、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5、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当学年度评选。

对已获国家奖学金荣誉的,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学校可撤销并追缴奖金。追缴奖金列入下一年度奖励计划。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9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负责制定学院评奖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工作。委员会组成名单及评奖实施细则(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报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评审工作包括以下三个环节:(一)申请人陈述。由申请学生介绍基本情况。(二)集体讨论。评审委员对学生情况进行讨论,提出问题,由申请学生作答。(三)独立表决。经过个人陈述和集体讨论后,评审委员根据自身的分析与判断,独立签署选票,进行匿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的表决通过意见方可成立。最终结果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公示。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已通过中期检查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方可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年度申请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时,荣誉可兼得但奖金实行就高原则;重复申报同类奖学金的学生,申报材料中不可出现已用成果。

 

       第十一条 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通过材料评审和公开答辩等方式,按学校下达名额数的120%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并按推荐顺序排名。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名单及相关成果和依据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报学校。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2014年社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根据华东理工大学2014级研究生手册第29页《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我院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
徐永祥、张广利、纪晓岚、杨发祥、朱眉华、郭圣莉
俞慰刚、曹国慧(研究生辅导员)、王颖(研究生代表)
  
       公示时间:2014年9月15日——9月22日,如有异议,请致电:64252698.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