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印发的《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面向全院全日制研究生。委培生、MPA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学校下达我院的指标为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6. 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对已获国家奖学金荣誉的,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学校可撤销并追缴奖金。追缴奖金列入下一年度奖励计划。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9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负责制定学院评奖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工作。委员会组成名单及评奖实施细则(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报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评审工作包括以下三个环节:(一)申请人陈述。由申请学生介绍基本情况。(二)集体讨论。评审委员对学生情况进行讨论,提出问题,由申请学生作答。(三)独立表决。经过个人陈述和集体讨论后,评审委员根据自身的分析与判断,独立签署选票,进行匿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的表决通过意见方可成立。最终结果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公示。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已通过中期检查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方可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年度申请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时,荣誉可兼得但奖金实行就高原则;重复申报同类奖学金的学生,申报材料中不可出现已用成果。
第十一条 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通过材料评审和公开答辩等方式,按学校下达名额数的120%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并按推荐顺序排名。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名单及相关成果和依据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报学校。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