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试行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原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颁发《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学校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二)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 (三)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我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三或五年。 第十三条:全体代表会议,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校、院二级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团长一名,30人以上可设副团长一至二名,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应兼任代表团团长。代表团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外并要召开院级教代会听取、讨论、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参加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部门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华东理工大学教代会 2005年3月
根据1992年7月7日《华东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于2005年3月修订试行稿 |